砂石的相关规定(砂加碎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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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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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的产品质量必须合格,应先试验后使用,要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试验单。使用前应按照品种、规格、产地、批量的不同进行取样试验。砂的必试项目有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碎石的必试项目有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对于用来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的砂石,还需做相应的项目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如进口砂石、无出厂证明的砂石、对砂石质量有怀疑的、用于承重结构的砂石,必须进行复试,混凝土应重新试配。不合格的砂石不得使用。对于需要采取一定技术处理措施后再使用的,应首先满足技术方面的要求,并须经过有关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可使用。砂石产品的出厂合格证由其生产厂家质量检验部门提供给使用单位,用以证明其产品质量已达到的各项规定指标。其主要内容包括:出厂日期、检验部门印章、合格证的编号、品种、规格、数量、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等数据和结论。
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核验砂石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其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应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不得漏填或填错,且无未了事项,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或随意抽撤。如批量较大且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又较少时,可做抄件(如复印件)备查,并应注明原件证号、存放单位、抄件时间,并且应有抄件人签字、抄件单位盖章。砂石质量合格证上备注栏内应由施工单位填明使用工程的名称、使用部位等。
砂加碎石是什么
问题一:1方石子等于多少吨 石头密度为2g每立方厘米
一方=1000000立方厘米
2000000g,就是2吨
1.2*2=2.4吨
1.3*2=2.6吨
上面是没有考虑空隙因素的。从实际生产生活的经验来看。
一方石子=1.6吨石子左右。
问题二:石子一方等于多少吨 砂石每方的重量有一定的范围,一要看它的粒径,二要看的含水率,一般1.3吨 / 立方,石子是1.5吨 / 立方 左右,再*14就好了
问题三:1立方碎石重量 一立方碎石等于多少吨 碎石的重量与其粒径的大小有关,碎石粒径大空隙较多,密度就小;碎石粒径小空隙少,密度就大,这样一立方米碎石的重量也就不是固定的,一立方米碎石的重量应该是1.3吨~1.7吨.
问题四:沙子一方有几吨 10分 各地的沙子成份不一,故重量也不尽相同。
一般建筑上计算,常假定沙子的比重为ρ=1.8×1000kg/m3,
故1立方的沙子大约重1.8吨
问题五:1立方石砂等于多少吨,1立方石子等于多少吨 砂子堆积密度常用1.28吨/立方米
石子堆积密度常用1.48吨/立方米
1立方石砂等于1.28吨,1立方石子等于1.48吨
级配砂石每立方配合比:砂是3石是7每立方配合比砂、石各是多少立方?
分界理由如下:
砂石相对于石子而言,它的粒径一般来说控制在4.75毫米,比如有和沙、湖、海砂等等,而且根据它的粗细大小可以划分为4个等级。如果选择的是粗纱,细度一般来说在3.7~3.1,平均粒径一般要超过0.5毫米以上。如果是中沙,平均粒径控制在0.5~0.35毫米。如果是细沙,平均粒径为0.35~0.25毫米。搅拌混凝土用的沙子,以中砂为准,也可以加入适量的粗砂,之间的比例按照4:1。
所谓的石子,是指粒径大于4.75毫米的颗粒,有的是碎石或者卵石两种类型。如果是天然的砂石,由砂和碎石混合物组合而成。不同的砂岩,它们的性能特点也会存在不同。
每立方需要砂0.3立方米,石0.7立方米。
1、每立方配合比砂:石=3:7。
2、砂占比3÷(3+7)=3/10;石占比7÷(3+7)=7/10。
3、1立方米中需要砂:1×3/10=0.3立方米;需要石:1×7/10=0.7立方米。
一、分类
1、按胶凝材料分:
水泥混凝土(在土木工程中应用最广泛);石膏混凝土;
沥青混凝土(在公路工程中应用较多);聚合物混凝土等.。
2、按表观密度分:
特重混凝土(>2500kg/m3);
普通混凝土(1900<<2500kg/m3);
轻混凝土(600<<1900kg/m3)。
3、按用途分:结构用混凝土;道路混凝土;特种混凝土;耐热混凝土;耐酸混凝土等。
二、混凝土的作用:
在混凝土中,砂、石起骨架作用,称为骨料;水泥与水形成水泥浆,水泥浆包裹在骨料表面并填充其空隙。在硬化前,水泥浆起润滑作用,赋予拌合物一定和易性,便于施工。水泥浆硬化后,则将骨料胶结成一个坚实的整体。
百度百科-普通混凝土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河道采砂活动中非法采砂、无证驾驶船舶(车辆)、妨害公务等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
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制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制砂技术、装备,发展现代、环保的砂石供应产业。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环境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的要求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东荆河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对每条河道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砂石砂质、分布、储量,可利用砂石总量与补给分析;
(二)采砂影响分析评价;
(三)禁采区、可采区;
(四)禁采期、可采期;
(五)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
(六)采砂船舶(机具)的种类、控制数量和开采方式;
(七)沿河两岸临时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八)弃料处理和河道清理、修复;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第十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天然林保护范围;
(三)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构(建)筑物、航道配套设施、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四)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五)河道险工、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第四条 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二)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四)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行为;
(五)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过程中的涉嫌犯罪活动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水务、港航、地方海事、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青通河、九华河、秋浦河、黄湓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港航、地方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油气管道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生态环境和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要求,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 并与河道生态环境、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的砂质、分布、储量、可利用总量以及补给量;
(二)可采区、禁采区;
(三)可采期、禁采期;
(四)可采区内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
(五)可采区内采砂船舶、机具控制数量及采砂设备功率、开采方式;
(六)临时堆砂场、卸砂点布置及其处置方式;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评价;
(九)采砂管理措施;
(十)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
(三)桥梁、码头、渡口、通信、电力、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级配砂石是怎么配比的?有什么标准? 执行什么规范?
生产级配碎石用原材料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粒径大于17mm颗粒的洛杉矶磨耗率应不大于30%,硫酸钠溶液浸泡损失率应不大于6%;
(2)粒径小于05mm的细颗粒的液限应不大于25%,塑性指数应小于6。 施工单位每一料场抽样检验洛杉矶磨耗率、硫酸钠溶液浸泡损失率、液限和塑性指数2次。
2基床表层级配碎石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下列要求:
(1)级配碎石材料由开山块石、天然卵石或砂砾石经破碎筛选而成。
(2)级配碎石颗粒级配不均匀系数Cu不得小于15,002mm以下颗粒质量百分率不得大于3%,大于224mm的粗颗粒中带有破碎面的颗粒所占的质量百分率不应小于30%,不得含有黏土及其它杂质。
施工单位在级配碎石生产期间,每工班抽样检验1次粒径级配、黏土及其他杂质含量、大于224mm的粗颗粒中带有破碎面的颗粒含量。
3路基过渡段级配碎石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下列要求:
路基过渡段级配碎石填料粒径、级配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碎石颗粒中针状和片状碎石含量不大于20%;质软和易破碎的碎石含量不得超过10%。
施工单位每工班抽样检验1次颗粒级配、针状和片状碎石含量、质软和易破碎的碎石含量。
级配碎石出场前应进行最大干密度试验。
施工单位每5000 m检验1次,当级配碎石材质发生变化或更换石场时应重新进行检验。
扩展资料
级配砂石分类
天然级配是指连砂石。
人工级配是配合比是砾石(20mm-40mm):天然砂:水=911:497:3
级配碎石垫层应密实稳定,其粒径级配范围满足下表:
以上两种级配均为垫层级配。
第一种规定了所有颗粒直径均不能大于50mm,为了更好满足压实度,推荐选用第一种!
另外为了防止冻胀和湿软,应注意控制小于05mm细料的含量和塑性指数在中湿和潮湿路段,用做沥青路面的垫层时,应在级配中加石灰,细料可适当增加,加入的石灰剂量占细料含量的8%--12%目的在于增加垫层强度和稳定性。
级配砾石有时候用来做垫层叫做级配砂砾垫层,其级配砂砾要求颗粒尺寸在5--40mm之间,其中25--40mm含量不少于50%。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级配砂石
工程项目开挖的砂石法律规定
一、砂石成因
1、天然成因:自然界中岩石经风化、剥蚀等多种地表作用,发生破碎分离而成大小不一的颗粒。在水、风、冰川等作用,这些颗粒搬运堆积,形成砂石层。第四纪(距今200
300万年以前)以前形成的砂石层基本都形成了岩石,即各种砂岩、砂砾岩等。而第四纪期间形成的均未固结成岩石,即各种砂砾石、砾质砂、砂质砾等,或称第四纪松散堆积物。天然而成的砂石,也称为天然砂。
2、人工成因:人类通过制砂机等设备把石料破碎而成的材料,称为机制砂。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三、非法采挖砂石立案标准是多少
1、非法采挖砂石会构成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2、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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